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为原则,充分考虑考生、家长、社会各方面的认同度、承受力和诚信水平,审慎操作、平稳过渡,以深化考试内容改革为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改革。
二、评价体系和选拔模式
建立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相结合的多元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评价体系。
1、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纳入考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电子档案,非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电子档案按原办法执行。
2、普通高等学校以考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参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照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录取新生。
三、报考科类、考试科目
1、报考科类。考生按文科类、理科类报考,报考体育、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要从文、理科类中任选一类参加高考。
2、考试科目。考试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其中文科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文科数学、外语(含听力)、文科综合;理科类的考试科目为:语文、理科数学、外语(含听力)、理科综合。文科综合包括政治、历史、地理三科,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生物三科。
报考体育和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还必须参加相应的专业考试。
四、考试内容与命题
1、考试内容。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政治、历史、地理)、理科综合(物理、化学、生物)各科的考试内容为《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的通知》(湘教发〔2007〕12号)规定的必修内容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模块学生选修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湘教发〔2008〕13号)规定的选修内容。
2、命题原则和要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命题要体现普通高中新课程理念和学科课程标准的整体要求,体现“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维课程目标,体现高等学校选拔人才的要求,重点考查学生适应终身学习和时代发展需要所必须具备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各考试科目均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和《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说明》的要求命题;艺术类专业考试(全省统考)按照我省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考试大纲》要求命题;体育类专业考试按照《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育专业与体育竞赛优胜者统一测试手册》要求执行。
五、考试时量、科目分值和考试日期
1、考试科目、考试时量和分值
考试科目 考试时量(分钟) 分值(分)
语文 150 150
数学(文、理) 120 150
外语 120 150(含听力30分)
文科综合 150 300
理科综合 150 300
体育、艺术类专业考试时量、分值另行规定。
各科文化成绩用卷面原始分呈现。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值为750分。外语口语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
2、考试日期按国家规定的高考时间执行。
六、组考、填报志愿与录取
1、报名。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可以报名。实行报名社会化。
2、组考。考生在县市区内分科类随机编排考点、考室和座次。同一县市区的体育、艺术类专业考生相对集中安排,具备条件的县市区专设考点。
3、志愿填报。考生分类分批次填报志愿,除提前批外,其他每批次各设5个平行志愿;每批次安排1至2次征集志愿,各设5个平行志愿。进一步完善平行志愿的做法和配套措施。
4、分数线划定。根据当年招生计划和考试成绩,分类分批次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
5、录取。在每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合理设置投档比例。按照“志愿平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抛档,由高等学校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择优录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文化科目的单科成绩(分文、理科)位于全省前万分之一的三本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考生,均增加一次投档机会,其中上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在本科一批并列志愿投档前,向本科一批并列志愿的第一顺序学校提前投档一次,上其他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提高一个批次向并列志愿的第一顺序学校提前投档一次,由招生学校择优录取。
艺术类专业全省统一的专业考试不合格的考生,不能录取到艺术类专业。外语口试不合格的考生不能录取到有口试要求的外语专业及涉外专业。
七、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
进一步扩大自主招生试点。积极探索地方高校创新型人才选拔途径和办法,条件成熟时,将自主招生试点院校从教育部直属高校扩大到省属“211工程”大学,逐步扩大我省高校自主招生范围。严格按照国家高校自主招生试点管理办法选拔少量综合素质高的学生,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高考成绩须达到试点高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进一步加大政府统筹力度,扩大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试点,提高高等职业院校服务地方经济的能力。适当扩大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规模。选择少量确有需求、管理水平高的非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和特色明显的少数专业,进行单独招生试点。单独招生试点院校可根据考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和单独测试成绩,综合考核,择优录取。
切实加强自主招生、单独招生管理,确保透明和公正,积极探索高校自主自律、严格规范管理、社会有效监督的新机制。
八、其它
普通高等学校对口招生另文规定。